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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242号
2009-03-2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9〕242号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9-03-25
有效级别: 失效

补充说明: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98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第五点的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从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开始使用。

二、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 类)填报说明》第三项第(二)点第 5 小点修改为: 5. 第 24 行“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 1 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 1 行;第 2 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 9 行加第 12 行,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 1 列≥第 2 列,第 1 列减去第 2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3 列“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 13 行正数,如本行第 1 列<第 2 列,第 2 列减去第 1 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 4 列“调减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 13 行负数的绝对值。

附件:

  1. 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行次项 目金 额
1本年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2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3本年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
4税前扣除比例
5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 3 × 4 )
6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额( 2 ? 5 ,本行= 5 行; 2 ? 5 ,本行= 2 行)
7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本行= 1 - 6 )
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2 ? 6 ,本行= 2 - 6 ; 2 ? 6 ,本行= 0 )
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5 - 6 ? 9 ,本行= 9 行; 5 - 6 ? 9 ,本行= 5 - 6 行)
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8 + 9 - 10 )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1. 附表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本表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年发生的全部职工教育经费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 1 行“本年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2. 第 2 行“2007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填报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
  3. 第 3 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企业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4 第 4 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冲减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国税函[2009]98 号文第四点第二款规定:对在 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本行根据本表第 2 行与第 3 行关系填报。当第 2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3 行;当第 2 行<第 3 行,第 4 行=第 2 行。

5 第 5 行“本年可计算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 5 行=第 3 行-第 4 行

  1. 第 6 行“本年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填报附表三第 22 行第 2 列数额。
  2. 第 7 行“税前扣除比例”:填入 2.5 %,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
  3. 第 8 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

第 8 行=第 6 × 7 行。

  1. 第 9 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额”:根据本表第 5 行和第 8 行的关系结果填报,当第 5 行≥第 8 行,第 9 行=第 8 行,当第 5 行<第 8 行,第 9 行=第 5 行。
  2. 第 10 行“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小于或等于本年扣除限额时,本行填 0。
  3. 第 11 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而需要结转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4. 第 12 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当本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大于本年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如果小于第 11 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直接将差额填入本行;其差额如果大于或者等于第 11 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本行=第 11 行。
  5. 第 13 行“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纳税调整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 13 行=第 1 - 9 - 12 行,当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填入附表三第 24 行第 3 列,当 计算结果为负数时,其绝对值填入附表三第 24 行第 4 列。
  6. 第 14 行“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 10 + 11 - 12 行。第 14 行填入次年本表第 11 行。
  7. 第 15 行“结转以后年度处理的 2007 年及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根据本表计算结果填报,第 15 行=第 2 - 4 行。第 15 行填入次年本表第 2 行。

四、表间关系

1 、附表三第 24 行第 1 列=本表第 1 行

2 、附表三第 24 行第 2 列=本表第 9 + 12 行

3 、附表三第 24 行第 1 列≥第 24 行第 2 列,附表三第 24 行第 3 列=附表三 24 行第 1 列-第 2 列=附表十三第 13 行;

附表三第 24 行第 1 列<第 24 行第 2 列附表三第 24 行第 4 列=附表三第 2 列-第 1 列=附表十三第 13 行绝对值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07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8 〕 264 号)的规定,企业 2008 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 2008 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 2008 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

2008 年 1 月 1 日

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 2008 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 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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